关于做好宜春学院一体化公物仓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资产处发布时间:2026-09-28浏览次数:10

关于做好宜春学院一体化公物仓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教学院、校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厉行节约的工作部署,扎实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最大化盘活存量闲置资产,提高国有资产效益,根据学校实际,拟建设宜春学院一体化公物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聚焦校内资产闲置、调剂不畅、重复采购等管理难题,积极创新资产管理模式,依托“线上虚拟公物仓+线下实体公物仓”一体化平台,通过各单位闲置资产集中调剂入库、师生员工按需申领使用的闭环管理方式,节约办学经费,搭建规范化、常态化、智慧化、联动化、共享化的学校公物资源调配体系,构建资产共享复用长效机制,提升学校资产管理精细化、集约化水平。

二、工作步骤

1.清查登记:各单位指定专人常态化做好闲置资产摸排统计,逐一核对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购置年限、完好程度、数量、存放地点等信息,及时准确填报《学校闲置资产调剂入库登记表》(见附件1)。杜绝瞒报、漏报、错报,严禁将破损报废、无法正常使用、涉密专用、私人物品纳入调剂范围。

2.调剂入库:各单位清查登记后,统一在学校资产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将闲置资产调剂入库;对于一些有物无账的闲置资产需移交至学校线下实体公物仓指定仓储区域,由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同步将资产信息录入一体化平台,完成线上信息上架,实现资产信息公开、可查、可申领。

注:线上调剂入库操作步骤:校园内网-宜春学院资产综合管理系统-资产变动-变动申请-闲置调剂-选择需变动的资产-填写变动信息并提交-部门资产管理员审核-结束

3.线上查询申领:全校教职工、各单位可登录一体化平台,实时查看公物仓内存量公物、资产详情、库存数量,根据办公教学、日常工作、活动开展等实际需求,在线提交闲置公物申领,注明申领物品用途、数量、使用期限等关键信息。

注:线上查询申领操作步骤:校园内网-宜春学院资产综合管理系统-资产调剂-调剂申领-选择需申领的资产(详见附件2流程图)

4.审核线下领取:资产管理部门对线上申领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申领人前往线下实物公物仓现场核验物资、办理领用登记、签字确认后领取物品。

5.常态化循环管理:申领公物仅限学校公务、教学科研、集体共用,严禁私人占用、私自转借、违规处置。使用完毕、工作结束后不再需要的公物,需及时归还公物仓,实现资产循环利用。

三、当前阶段工作

1.闲置资产摸排调剂入库工作(2026年9月25日前)

各单位全面摸排梳理本单位长期闲置、更新替换、结余备用、不再使用且性能完好、可正常使用的各类公物资产,主要包含办公电脑、打印机、桌椅、文件柜、会议设备、教学教具、文体器材等通用类固定资产(含有物无账的闲置资产)。

2.资产预清查工作(2026年9月30日前)

为夯实学校资产管理基础,组织开展资产预清查。各单位对照资产台账逐项盘点本单位全部在用资产,核查存放地点、使用状态、权属信息,核对账实差异,做好问题记录。坚持全面覆盖、不漏一项,按时完成核查比对,为正式资产清查做好前期准备。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积极落实。盘活闲置资产是学校节约办学资源、规范资产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负责资产工作的领导为单位第一责任人,资产管理员为具体负责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按要求及时完成闲置资产清查、统计、调剂入库工作,确保应调尽调、应入尽入。

2.严格标准,如实报备。各单位需严格按照资产标准开展摸排工作,保证入库资产完好可用、信息真实准确,杜绝待报废资产调剂入库,切实保障公物仓物资质量,为后续申领使用工作奠定基础。

3.规范领用,高效复用。全体申领人员需严格遵守公物仓管理规定,按需申领、节约使用、妥善保管,杜绝浪费和闲置囤积,充分发挥存量资产使用价值。

五、其他事项

1.学校将定期对公物仓资产入库、申领、归还、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落实到位、积极配合的单位予以通报肯定,对推诿懈怠、瞒报漏报的单位予以督促整改。

2.学校线下公物仓地址:学校体育馆大门右侧一楼仓库(原阳光健身房)。

3.咨询联系人:南建忠,联系电话:13576578735。

特此通知


附件:

1.宜春学院闲置资产调剂入库登记表

2.宜春学院资产调剂流程图



宜春学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

            2026年9月14日











附件1

宜春学院闲置资产调剂入库登记表

序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购置年限

完好程度

数量

存放地点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