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离岗人员移交国有资产规定

发布者:资产处发布时间:2020-10-28浏览次数:675

 

 

 

宜学院办字2020〕44

 

 

 

关于印发《宜春学院离岗人员移交国有资产

规定宜春学院行政办公用房、家具和

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院、校属各部门(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学院离岗人员移交国有资产规定》《宜春学院行政办公用房、家具和设备配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春学院办公室

2020年1026



宜春学院离岗人员移交国有资产规定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资产的有效使用,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对因调离、离退休、校内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的人员(以下统称离岗人员),在离岗前,必须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手续。根据《宜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离岗人员都必须及时办理所保管、使用的国有资产移交手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和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变卖等)。

第二条 人事处在办理离岗人员手续之前,应通知其所在部门,并督促离岗人员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 离岗人员国有资产移交前,应由本部门主管资产的领导负责组织清点帐、物,并进行内部协调,安排新领用人接手保管,防止国有资产领用人空缺,新领用人应为本部门正式在职教职工。新领用人要在帐、卡、物核对相符且双方签字以后才能交接,并做好移交记录,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中对相关领用人信息进行更新。

1.离岗人员的仪器设备移交至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员,经部门内部协调后,填写《宜春学院仪器设备变更单》,及时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开具离人员名下无仪器设备的证明。

2.离岗人员的实验室与办公用房及房间钥匙交至所在部门,移交、变更材料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3.离岗人员实验未使用完的消耗性材料也应移交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如有贵重材料及特殊药品(含剧毒品),所在部门须附书面报告,说明此类材料的剩余数量、入库等情况。与资产管理员移交时,需两人以上(含两人)现场验收签字确认。

4.图书、文件资料须移交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

第四条 学校批准的返聘人员可向所在部门借用设备。

第五条 科研人员退休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需要继续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可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继续参加科研工作的退休人员,在使用尚存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时,应按正常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属固定资产的,必须建账建卡,纳入学校管理,不能滞留账外。

第六条 对拒不办理移交手续人员,由本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催还,并及时通知人事部门,停发各种补贴至办理移交手续完毕时为止。

第七条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按照《宜春学院物资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赔偿之后,再办理离岗手续。

第八条 本规定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